2006年3月1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官析案
  受托代付款丢失要负责
    案例实录:原告孙某经营煤气供应站,雇佣俞某为司机,负责向各煤气点送煤气,有时还帮助孙某代收煤气款和支付煤气灌装费。2004年12月21日,俞某打电话给孙某称装有煤气灌装费12000元现金的包在路上被偷走,包里还有驾驶证等物,事发后自己已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孙某当时相信了俞某的话,但事后根据俞某的言行——向派出所报案称其包中驾驶证也被偷走,但没有及时补办驾驶证却仍在开车,而且案件一直没有破,孙某认定他所说的是谎话,俞某向派出所报了假案。因俞某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存在过错,故孙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归还煤气灌装费。而俞某认为在此事件中自己没有责任,不需赔偿。
    处理结果:法院最后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俞某自愿支付原告孙某8000元。
    法官点评: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我们经常囿于自身能力或时间,无偿或有偿地委托他人处理各种事务。在发生纠纷后,如何判断受托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合同法》第406条第一款规定了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合同法》对受托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过错程度和注意义务作了不同划分,适当减轻无偿受托人的责任,而对有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作了严格的要求,即他们要具有“善良管理人”的主观要件,在处理委托事务时负担较高注意义务责任。本案中,俞某作为孙某的雇员,同时还受孙某的委托,代收煤气款和支付煤气灌装费,此项任务乃是俞某工作范围内事务,所以是有偿的,在处理委托事务中要负较重的注意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时,具有一般过错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煤气灌装费果真被偷走,俞某可在公安机关破案后向偷包人追偿自己的损失。
    
    要求劳动者担保劳动合同履行不合法
    案例实录:2002年8月24日,原告某货运公司与被告许某订立《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作聘任期限为一年,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失的,职工除退赔用人单位已垫付的费用外,还应赔偿用人单位实际损失等。2003年1月24日,被告许某在原告制订的《用车规定》上签名,规定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由此发生车祸的损失由驾驶者负责赔偿。期间,被告石某(用工介绍人,系被告许某的表兄)向原告签署了承诺书一份,愿为被告许某在原告聘用期间如果出现违法行为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提供担保等。2003年4月10日,被告许某酒后驾车时,发生了一重大交通事故。被告许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某货运公司赔偿受害人损失155578.70元,由被告许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货运公司履行赔偿款155578.70元后,起诉要求被告许某赔偿因交通肇事造成原告的损失160000余元,并由石某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石某辩称,担保劳动合同履行的承诺书不符合规定,是无效的。
    处理结果: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石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有些用人单位怕劳动者招进单位后因违反有关制度而给单位造成损失,欲将该风险转嫁给第三者,要求第三者(往往是用工介绍人)予以担保的情形时有发生,以为只要第三者以书面形式担保劳动合同的履行就万无一失了,事实上并非如此。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被告石某出具的担保劳动合同履行的承诺书是否合法、有效。根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以保证方式担保劳动合同履行问题的复函(浙劳函[1999]13号):“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一方确定保证人,并由保证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以担保劳动合同履行的做法,没有合法依据,也违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不应允许。”结合本案,原告以被告石某是履行被告许某劳动合同的担保人为由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既无合法依据,又违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故法院不予支持。
    本期点评 杭州萧山区法院法官 开声祥 李乐音 杜智慧